******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20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永和村。
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学校。该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总投资为2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1万元。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内现有厂房等,新建1条塑料滴灌带生产线、1条地膜生产线、1条平拉水带******办公室使用电取暖。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与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抽用作农肥,不得外排;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期间,热熔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使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封闭式生产车间,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处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生产期间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边角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仓库,外售有资质规范废品回收部门;对于生活垃圾、废过滤网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对于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废手套、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贮存设施须遵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及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确保其具备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功能。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02月13日
白环审字〔2025〕20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永和村。
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学校。该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总投资为2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1万元。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内现有厂房等,新建1条塑料滴灌带生产线、1条地膜生产线、1条平拉水带******办公室使用电取暖。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与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抽用作农肥,不得外排;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期间,热熔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使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封闭式生产车间,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处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生产期间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边角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仓库,外售有资质规范废品回收部门;对于生活垃圾、废过滤网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对于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废手套、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贮存设施须遵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及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确保其具备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功能。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