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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地表水源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地表水源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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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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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地表水源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19号
******办公室:
******有限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地表水源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意见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依托白城市洮儿河灌区满洲岱枢纽工程从洮儿河取水。镇南二支渠与北侧新田贵村和红旗岗子村最近距离均约80m;高平一支渠与东侧高平村距离约80m;高平四支沟与西南侧腰高平村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520m。取(兼)弃土场与西北侧后高平村最近距离均约3.5km。总投资为24976.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5.6万元。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其中主体工程为新建3条分干渠(总长约10.32km)、12条支渠(长约39.64km)、91条斗渠(总长约63.23km);辅助工程为新建支渠方涵桥75座,支渠以上进水闸15个、节制闸14个、支渠退水闸14个、泵站5座、双井柱桥1座、斗渠进水闸91个、斗渠方涵79个、排沟涵管19个。修缮1条现有支渠(长约1.96km)。新建施工道路长约48.5km。该项目拟从洮儿河干流满洲岱枢纽工程处取水(省水利厅出具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量为2x108m3/a,该项目取水量1.37x108m3/a),引水经现有输水总干渠输送至洮北分灌区(大河农场片区、到保镇高平片区、镇南种羊场片区、高平南片区和洮河镇片区),置换灌溉现有洮北分灌区水田取用的地下水水源(取水量1.15x108m3/a)。其中到保镇高平片区水田退水排入东湖,镇南种羊场片区和高平南片区水田退水排入月牙泡,大河农场片区水田退水排入月牙湖,洮河镇片区水田退水排入老旱河。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涉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划定的洮北区防风固沙重要区、洮北区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洮北区生物多样性重要区、洮北区土地沙化敏感区属于优先保护单元,白城市洮北经济开发区和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量不得超过吉林省水利厅出具的《取水许可证》(编号:b220800s2021—0160)许可的取水量。运营期须加装流量监测装置对灌区取用水实时监控,进一步优化运行调度方案并实时调度,保障洮儿河下游生态流量,确保不对下游生态用水、水生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施工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将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部分堆放在施工场地内并加盖苫布,待施工结束后按原序分层回填用于复垦;其余部分与弃土(渣)一并运至取(兼)弃土场内待施工期结束后用于场区内土地平整和周边土壤改良;取(兼)弃土场四周采用生态护坡并采取绿化等措施;施工占地应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须选择农作物非生长期进行施工;占用的农田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补偿和占补平衡工作;拟占用的林地和草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落实生态补偿方案,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减少工程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及取(兼)弃土场进行生态修复和复垦,恢复其土地原有使用功能等,减轻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须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涉水或邻近地表水体工程应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期建筑材料应堆存在封闭工棚内或加盖苫布,取(兼)弃土场应远离洮儿河、老旱河儿及湖泡等地表水体堆存,防止面源污染;在施工场地内修建防渗的车辆冲洗池,用于冲洗运输车辆厢体、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施工机械产生的含油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与混凝土拌和设备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和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上清液须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应排入移动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并暂存在封闭库房内;表土临时堆放场用苫布覆盖,弃土(渣)场定期洒水降尘;钢筋和木材加工须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施工过程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应采用高标号燃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采用环保型焊条,减少焊接烟尘产生量;确保施工场地、弃土(渣)场和表土临时堆放场场界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确保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六)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对柴油储存区、沉淀池、厕所及泵站等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各种污染物无序外排,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七)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定期检修与保养,高噪声机械设备加设减振装置并设置在封闭厂房内;距离村屯较近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泵站场界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运输车辆途经附近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等,确保其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八)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须经干化处理后与弃土(渣)一并运至取(兼)弃土场堆放;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部分运至周边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营期水泵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须用专用容器收集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志,对运输柴油的车辆进行严格监控,取(兼)弃土场、表土临时堆放场须远离周边村屯等敏感保护目标设置,并在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场内用块石铺底并设置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定期巡视防止超高堆放;加强泵房和渠道日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监测;监控东湖、月牙湖、月牙泡等承泄区内承载能力,如发生洪水漫灌情况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对周边耕地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上述地表水体水质及灌区附近的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避免土壤盐渍化、潜育化。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降低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议建设单位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申诉)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二)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三)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7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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